提货券过期就作废?加重了消费者责任

 中心     |      2025-12-28 16:00:44

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(记者薛庆元)近日 ,提货消费者蒋女士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 ,券过期作反映自己有一张某商家的废加费提货券一直没有使用,今年1月份前往门店使用却被告知该提货券已过期 ,重消责任无法再使用 。提货蒋女士对此不认可,券过期作表示自己是废加费花钱购买的提货券 ,过期作废不合理 。重消责任

经调查,提货该提货券为三种礼盒的券过期作组合套装 ,券面标明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 。废加费商家表示 ,重消责任目前部分礼盒已调整商品构成,提货可以为蒋女士提供现售的券过期作同价值礼盒 ,蒋女士对此表示认可。废加费

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,提货券相当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达成的简易购买合同 ,消费者在约定时限内未提货会丧失自己的提货权 ,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权也一并丧失。同时 ,由于提货期限为商家单方制定,从一定程度上属于减轻了商家的责任,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,对消费者不公平。因此,如提货期过期且商家已无商品可提供  ,应为消费者兑换等价值的其他商品或向消费者进行退款 。


责任编辑  :张林保